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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丽之死提出的问题(3)

时间:2012-07-01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林达 点击:

  然而泰丽一案确实又有所不同。民众的态度表现出美国人一贯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个人生活越近的事情,越不愿让政府来管。以布什总统和共和党为代表的政治保守派,以往恰恰是强调州权,主张小政府大社会,主张约束联邦政府的权限。这一次为了强调保守派在生命问题上的价值观,反过来使用手里的联邦权力,作出了一次挑战州权的尝试。这一做法相当冒险,所以联邦法案的动议一出现就遭到指责。布什总统一定也有所预料。他在签署联邦法案以后发表的简短讲话里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出现了严重的疑问,在这样的时候,“我们偏向生命一边总是明智的”(It is wise  toal  ways  err on the  side of life)。布什的这句话说得很有意思,他用了一个口语里不常用的词err。err在词典里的意思有两重,一是指犯了一个错误,二是指打破常规,不按照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办事。大家知道布什不是一个临场口才发挥很好的人,这一句子一定是预先写好的。这句话用了这样一个词,言下之意是,如果我们是出格了,那么也最好是出在保护生命的这一边。也就是说布什内心知道,这是一次政治上的冒险。
  在以后十几天里,布什的这句话一再被白宫发言人引用。他的弟弟佛罗里达州州长也学着用这句话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当司法分支的一系列法庭全部判决对泰丽父母不利的时候,外界压力曾经一度又集中到联邦和州的行政分支,要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上手握大权的兄弟俩采取行动抢救泰丽。佛罗里达的保守派示威民众要求杰布州长下令,到医院把泰丽抢出来,由州政府监护。著名激进保守派头面人物帕特·布肯南在电视里说,布什总统应该派出联邦武装力量,到佛罗里达州去,把泰丽置于联邦政府保护之下,因为佛罗里达州的司法官员正在迫使一个美国公民饿死渴死。
  布什兄弟俩都明白,他们已经踩在线上,再有举动就越位了。布什总统说,我相信在这样一个案子里,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都应该偏向生命一边(err on the side of life),我们是这样做了,现在我们得看法庭怎样做出他们的决定。他的意思很清楚,他只能做到这个程度,决定权是法庭的,他不能无视司法。在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泰丽父母的上诉后,白宫发言人就明言,总统已经做了他能够做的一切。在佛罗里达州,总统的弟弟杰布州长出现在电视上,回应保守民众要求他采取行动。他一脸歉意地说,我不能违反法庭的命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宪法和佛罗里达州宪法,都没有给我采取行动的权力。
  现在回顾,可以说布什兄弟俩在泰丽一案上的所为,全在意料之中。他们在此案中成为争议的中心,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表面上看是从头输到底,可是政治上得失如何却很难说。他们冒了一次险,表现出为自己的道德理念有担当的勇气,却又及时刹车,绝不破坏制度和游戏规则。“应该偏向生命一边”(err on the side of life)的说法,可圈可点。相反,在媒体和民众的反对声中,民主党政治家显得退缩回避,想表现的不敢表现,想反对的不敢反对,成为一个鲜明对照。这也许可以回过头来解释,为什么美国政治舞台上,这几年是保守派共和党占了上风。
 
三、活着还是死去
  美国是一个移民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是其特点。在泰丽一案中,民众形成鲜明的观点对峙,其本质是生命观的不同。支持泰丽丈夫的自由派,持的是理性的生命观,他们相信科学,相信现代医学,相信专家。医学专家说,“持续植物状态”的人,没有意识,临床上已经死亡,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康复。在这种情况下,用营养管维持生命是没有意义的,拔掉营养管是正当的、“应该”的做法。而同情泰丽父母的保守派民众,持的是传统的基督教的生命观,把生命本身看成一种上帝的恩赐,一种奇迹。他们相信,生命的奇迹是可能的。这两派在泰丽一案上的对抗,从3月18日到31日的十几天里,把全美国都卷了进来。那些日子里,打开电视,几乎所有大台都在议论此案,所有报纸的头版头条也是此案,所有电台的议论节目也在议论此案。两派观点各讲各的,互相指责,看上去似乎没有沟通的可能。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面。事情的另一面是,美国社会多元价值观里,有一个一致性很高的核心价值。看不到他们的一致性,就看不懂他们到底在争什么。
  这个核心价值就是他们的理想: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管什么观点什么派,这是美国人一致认同的最重要的东西。而生命,是最重要的价值中第一重要的。生命的重要性,引出了生命的自主决定。涉及个人生命的事情,其决定的权利属于个人。比如医疗过程中,所有医疗措施的最终决定权在病人自己手里。“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不肯输血,医生就不能给这些病人输血,即使这会牺牲他们的生命。大学生入学时,学校要求学生接受防疫注射。但是有些宗教信仰禁止防疫注射,学校就只能豁免这样的学生,即使这会让他们冒感染传染病的风险。
  同样的道理,当一个人身患重病不可能康复,或者得了预后必然死亡的绝症,这种时候是否继续用药治疗,其决定权是在病人自己手里。当病人失去决定能力或者表达能力的时候,其决定权就在法定监护人手里。什么时候停止用药治疗,停止用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谁来做这个决定,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标准来作出这个决定,美国各州有州法律来规定。出于同样的道理,法律规定不能用医疗手段来促使或加速结束生命。像泰丽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安乐死”这个术语能够概括的。在美国,协助自杀是非法的,所以所谓打一针“安乐死”的做法,仍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活着成为痛苦,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不再用药治疗,被动地等待死亡来临;反之,每个人也都有权要求,继续利用现代医学技术来维护自己的生命。“死的权利”和“生的权利”合二而一,都是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泰丽本人想活,想用营养管维持生命,那么就应该让她活下去;如果泰丽本人想死,那么就应该拔掉营养管,让泰丽有尊严地一死之机会。
  泰丽一案中的两派,对以上所述的原则并无分歧。他们的分歧是,泰丽到底是想要死还是想要活。
  取理性生命观的人,认为处于泰丽这种情况,活着毫无意义,毫无尊严,不如死去。他们说,如果他们处于同样情况,肯定会要求拔管,求安然一死。所以他们相信泰丽丈夫的说法,泰丽本人是求死的。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家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她安然一死的权利。而取传统基督教生命观的人,相信生命是上帝的恩赐,相信奇迹,相信泰丽作为一个天主教徒和他们持同样的生命价值观。他们自己如果处于同样情况,会继续寄希望于医学进步,寄希望于奇迹,所以他们认为泰丽是想活的,她只不过是自己没有能力表达出来而已。法庭和社会拔掉她的营养管,是违背她活着的愿望,迫使她走向死亡,无异于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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