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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权安排--合理使用的经济分析(7)

时间:2022-11-30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王鹏 点击:


    商品能够成交,是因为买者对商品净值的评价比卖者高,双方都认为有利可图。假设卖者对一件商品净值的评价是10元,买者的评价是18元,则双方可以在10元至18元区间内任意一个价格成交,交易剩余为8元。如以16元成交,买者认为占了2元的便宜,其交易剩余为2元;卖者认为比预计的多卖了6元,其交易剩余为6元,这次交易的总剩余为8元。若卖者对商品净值的评价仍为10元,而买者却评价为8元;或者卖者评价变为20元,买者仍评价为18元,双方都会认为交易是亏本的,断然不能成交。专利产品能够售出也是同样原因,由于买者对售出的专利产品净值的评价高于卖者,即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因此法律应当将合法购置的专利产品的处置权安排给购买者,无论购买者以何种方式合法购买专利产品,也无论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卖、出让、捐赠该产品,均不构成侵权。当然,这种处置权只能安排给合法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法专利产品的出售,收回其研究开发成本,这种安排不会损害其利益;而非法专利产品并不是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生产、销售的,非法产品出售后,专利权人的研究开发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如果赋予他人处置非法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在法律上,一般将购买者处置合法专利产品的实施权安排称为专利权用尽原则。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专利权用尽原则做了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有效率的实施权安排。

    侵犯专利权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专用设备售出后的使用权安排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书认为,也应当按照模型5.1确定的原则来处理。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项专利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制造方法,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用于实施该制造方法的专用设备。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人销售这种专用设备后,购买者用它来实施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制造方法的权利如何安排?二是专利权人获得两项专利权,其中一项是关于一种制造方法的专利权,另一项是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专利权,当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人销售这种专用设备时,购买者用它来实施前一项方法专利的权利如何安排?三是专利权人仅仅获得了一项制造方法专利,该方法的实施需要一种专用设备,但是该专用设备本身并没有获得专利保护,当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人销售这种专用设备时,购买者用它实施专利方法的权利如何安排?本书认为,这三种情况下,如果购买者每买一件产品都要与专利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协议,显然成本过高,会抑制交易进行。因此,法律也需要介入对专用设备售出后的使用权进行安排。购买者购买一种产品,一定是因它有功能,即对生产生活的有利作用,并且能够使用功能实现它的用途,购买者就是根据它的功能和用途评价它的净值;如果某种产品不具有功能,就不能称为产品,具有功能却不能利用它实现用途,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样,销售者对某种产品净值的评价,也是根据它的功能和用途。因此,对于上述专用设备来讲,无论专利权人、被许可人还是购买者,对其净值的评价都是根据它的功能和用途。如此前的分析,购买者对售出产品的评价要高于出售者,即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所以购买者对专用设备功能和用途的评价也要高于专利权人。根据模型5.1,法律应将出售后专用设备的使用权安排给购买者。当然,这里讲的是完整的设备而不是某个部件,如果使用专用部件去制造专利产品,则是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安排问题,根据前面的分析,除先用权人外,法律应将制造权安排给专利权人享有。

    但是,专利产品在首次出售后,购买者是否具有不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重新使用、出售专利产品的权利呢?尚有不同观点,鞠爱军与山东武城古贝春集团公司外观设计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经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文件代码117445356就是很典型的一例。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9月20日授予原告鞠爱军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323288.6,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酒瓶。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设计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瓶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分呈凹陷状。鞠爱军于1999年9月30日与银河酒厂签订了涉案酒瓶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每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1999年8月16日,被告古贝春集团与诸城康业副食品经销处(以下简称康业经销处)签订协议,授权康业经销处为古贝春系列酒在诸城市的总经销商,约定了由康业经销处提供酒瓶及散酒,负责把酒瓶送到古贝春集团仓库,生产一个由康业经销处独立销售的“古贝春头曲”,价格1.93元∕瓶(不含酒瓶)。协议签订后,古贝春集团开始生产古贝春头曲酒,交予康业经销处销售,使用的酒瓶为康业经销处回收的旧酒瓶,由古贝春集团清洗消毒后灌瓶、包装。这些酒瓶为方形瓶,瓶子前、后、左、右形状一致,每一侧面由三分平面构成,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呈凹陷状,部分瓶体中部的一个侧面带有形纹。专利权人鞠爱军认为康业经销处、古贝春集团侵犯了其酒瓶专利权,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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