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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基础(2)

时间:2022-11-28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王鹏 点击:


    这个时期,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虽然比较原始,但总体上看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犯专利权诉讼成为专利权人对抗封建行会垄断的有力武器。当时欧洲行会制度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垄断权以及对商业的控制”(刘荗林,1996),因此行会不但无意于技术革新,反而尽力阻止工业自由发展。得到独占权的发明人面对强大的行会,很难行使自己的特权,因此大多通过侵权诉讼寻求保护,发明人和行会之间的诉讼不断发生。另一方面是:侵犯专利权诉讼成为遏制专利权滥用,维护自由竞争的重要工具。由于当时没有一部成文的专利法,专利权的授予完全为君主好恶所左右,因而有时不仅真正的发明人得不到独占权,而且其利益还可能受到国王任意颁发的专利权侵犯。1602年发生在英国的达西诉阿联侵犯专利权案(DarcyvAllen,1602)集中反映了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对遏制专利权滥用的重要作用。原告达西享有女王授予的制造和贩卖扑克牌的专利权,被告阿联是一个小杂货商,也制造和贩卖同样的扑克牌。1602年达西向法院控告阿联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阿联不服,答辩如下:“原告的专利由于实际上如同攫取了别人既得的职业,理应宣告无效。英国在国内承认这种专利的条件,应当如下所述:不论任何人,只要是通过自己的费用和劳动,或通过自己的知识而创造的发明对国内的新事业有所刺激,或者是通过发现在国内过去从未有的手段而对国内事业有所促进时,则当其发明被一般国民使用时,国王可在适当的时期,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根据发明人的贡献对其授予专利权。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一辩护反映了对君主滥用专利权的抗议,相当于现在的公知技术抗辩。最终,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辩护,达西的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

    2.1.2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发端于18世纪60年代、完成于19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产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西欧科学技术的发展,促成了西欧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飞跃,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自由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日趋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明创造作为商品能够自由交易,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发明创造本身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旦生产出来,极易被他人无偿使用,从而使发明创造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受到破坏,发明创造的价值不能得到实现,发明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为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创新的保护,促进发明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古老的专利制度与近代法学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体系完备的专利制度,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并波及世界许多国家。美国在独立后不久,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以后俄国于1812年,西班牙于1826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相继颁布了专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专利和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

    资产阶级大革命后,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贸易自由、契约自由的大旗下,受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国际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18世纪50年代前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主张竞争完全不受约束的思想蔚然成风,以理查德·科布登为首的英国曼彻斯特学派提出了“专利制度废除论”和“批判论”。受此冲击,荷兰曾于1869年宣布废止专利制度,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当然也不复存在。瑞士、英国、德国等均出现了反对专利法的思潮。但是,当荷兰取消专利法后,其出口逐年下降,不得不在1912年恢复了专利制度。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些废止或者一直不予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相继重新建立或者开始实施专利制度,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也得到很大发展。到目前为止,世界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5个。

    进入19世纪下半叶,对科学技术的国际需求不断增长,发明创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发明创造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更加紧密,涉及专利产品的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专利技术的跨国许可实施数量日益增加,专利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商品,这就要求不同国家之间统一专利授权和保护标准,以保证本国发明创造在外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专利国际合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专利国际保护体系的发展。迄今为止,有关专利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于巴黎缔结,1967年、1979年修正完毕,简称“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1929年于海牙缔结,1967年作最后修订,1975年增加议定书,1979年有个别修正);《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于华盛顿缔结,1979年、1984年作个别修正及更改);《专利分类国际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缔结,简称“维也纳协定”);《为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1977年于布达佩斯缔结,1980年作个别修正,简称“布达佩斯条约”)。上述这些国际条约主要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范围、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基本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各国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不统一,妨碍了对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在多边贸易体系内需要迫切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而最终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国际公约是1993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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