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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配---男女平等的尴尬

时间:2015-0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云轩居士 点击:
今日收看北京电视台的第三调解室,生活广角栏目,因家产、遗产分配问题兄弟反目,姊妹嫌隙,最有感触的是,很多人没有走到法律阶段解决,基本是因为对法律规定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执行标准的不了解,没有把握,甚少谈及亲情,想吾泱泱中华,历五千载文明,时至今日,没有统计数据,我想,我们的房产纠纷,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了。
 
姑且不谈这些纠纷的解决会浪费多少社会公共资源,单单民众的负担的增加,于我们制定法规,管理社会,谋求民生福祉之初衷,甚远矣!
 
提倡男女平等,没有错,但平等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不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决定的平等,典型的迂腐之做法,一点也不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赡养与房产,财产的纠纷,古已有之,三字经,千字文,民间故事,戏曲等均有不同形式的描述,以期教化民众。历朝历代也曾多次修改相关细则,以利执行,但大的原则没有更多的改变。
 
今日之男女平等,子女平均继承,如果是财产,尚可,如果是房产,可试论之。
 
若一个城市只有10个家庭,每户均一子一女,婚配之后组成新的十个家庭,如果按过去的房产规则,负责赡养者,可多进榻前服侍之任,老人可得晚年之幸,无论男女主家,均有安居之所。而按今日之规则,男女各半,则每家需售出房产之半数,并再购得半数,才能维持一个小家,而此时老人已无居所,只能轮流奔波于子女之间。
 
 
A                 A
B                 B
1       2      3        4       5       6       7       8       9       10
 


不需计算社会成本,只这新组之十家,需经二十次房产交易,以今日都城之房价,可以得知绝非小数,平民数年之薪水付之东流。
老人居无定所,子女孝顺尚可,只添舟车劳顿,如子女有隙,老而有色难之虞,非孔孟礼教之所倡。
此规一出,人人讲法律,法律乃社会之最后底线,难怪司法系统公务员不够,这徒然增加的社会矛盾需要解决,当然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社会资源支撑了。
 
法律解决后的结果,往往是膝前尽孝者,因义务之所累,无法多得家产,无赖,无情之辈,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借口,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离淳朴民风之建设甚远也。即使在旧社会,这种刁蛮小人,县官大人一定会判其为刁民而重责。
 
法规之设计,初衷一定不是这样的,其中公平永远是相对的,显而易见的社会资源浪费,增加民众负担,何不改之,某种意义上的无为,也是最大的有为,一切当以为提振民生,谋福祉于民众为首要。
 
然另一原因是房产价格之畸高,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欲望,很少有人可以安贫乐道,清廉自守,以亲情为念。
 
庆幸的是,一个孩子的家庭已渐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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