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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事之方(凡六十四条)(2)

时间:2013-07-31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朱熹|吕祖谦 点击:

  
  《中孚》之《象》曰:“君子以议狱缓死。”《传》曰: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其恻而已。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而议狱缓死,最其大者也。
  
  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然岂可甚过也?如过恭、过哀、过俭,大过则不可;所以小过为顺乎宜也。能顺乎宜,所以大吉。
  
  防小人之道,正己为先。
  
  周公至公不私,进退以道,无利欲之蔽。其处己也,夔夔然存恭畏之心;其存诚也,荡荡焉无顾虑之意。所以虽在危疑之地,而不失其圣也。《诗》曰:“公孙硕肤,赤舄几几。”
  
  采察求访,使臣之大务。
  
  明道先生与吴师礼谈介甫之学错处,谓师礼曰:为我尽达诸介甫,我亦未敢自以为是,如有说,愿往复。此天下公理,无彼我。果能明辨,不有益于介甫,则必有益于我。
  
  天祺在司竹,常爱用一卒长,及将代,自见其人盗笋皮,遂治之;无少贷;罪已正,待之复如初,略不介意。其德量如此。
  
  因论“口将言而嗫嚅”云:若合开口时,要他头,也须开口,(如荆轲于樊於期。)须是“听其言也厉”。
  
  须是就事上学。“蛊,振民育德”,然有所知后,方能如此。何必读书,然后为学?
  
  先生见一学者忙迫,问其故,曰:“欲了几处人事。”曰:“某非不欲周旋人事者,曷尝似贤急迫。”
  
  安定之门人,往往知稽古爱民矣,则于为政也何有?
  
  门人有曰:“吾与人居,视其有过而不告,则于心有所不安;告之而人不受,则奈何?”曰:“与之处而不告其过,非忠也。要使诚意之交通,在于未言之前,则言出而人信矣。”又曰:“责善之道,要使诚有馀而言不足,则于人有益,而在我者,无自辱矣。”
  
  职事不可以巧免。
  
  居是邦不非其大夫,此理最好。
  
  克勤小物最难。
  
  欲当大任,须是笃实。
  
  凡为人言者,理胜则事明,气忿则招怫。
  
  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若论为治,不为则已,如复为之,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方为合义。若须更改而后为,则何义之有?
  
  今之监司,多不与州县一体,监司专欲伺察,州县专欲掩蔽。不若推诚心与之共治,有所不逮,可教者教之,可督者督之。至于不听,择其甚者去一二,使足以警众可也。
  
  伊川先生曰:人恶多事,或人悯之。世事虽多,尽是人事。人事不教人做,更责谁做?
  
  感慨杀身者易,从容就义者难。
  
  人或劝先生以加礼近贵,先生曰:“何不见责以尽礼,而责之以加礼?礼尽则已,岂有加也。”
  
  或问:“簿,佐令者也。簿所欲为,令或不从,奈何?”曰:“当以诚意动之。今令与簿不和,只是争私意。令是邑之长,若能以事父兄之道事之,过则归己,善则唯恐不归于今,积此诚意,岂有不动得人。”
  
  问:“人于议论,多欲直己,无含容之气,是气不平否?”曰:“固是气不平,亦是量狭。人量随识长,亦有人识高而量不长者,是识实未至也。大凡别事人都强得,惟识量不可强。今人有斗筲之量,有釜斛之量,有钟鼎之量,有江河之量。江河之量亦大矣,然有涯,有涯亦有时而满,惟天地之量则无满。故圣人者,天地之量也。圣人之量,道也;常人之有量者,天资也。天资有量须有限,大抵六尺之躯,力量只如此,虽欲不满,不可得也。如邓艾,位三公,年七十,处得甚好,及因下蜀有功,便动了。谢安闻谢玄破苻坚,对客围棋,报至不喜,及归,折屐齿,强终不得也。更如人大醉后益恭谨者,只益恭谨便是动了,虽与放肆者不同,其为酒所动一也。又如贵公子,位益高,益卑谦,只卑谦便是动了,虽与骄傲者不同,其为位所动一也。然惟知道者,量自然宏大,不待勉强而成。今人有所见卑下者,无他,亦是识量不足也。”
  
  人才有意于为公,便是私心。昔有人典选,其子弟系磨勘,皆不为理,此乃是私心。人多言古时用直,不避嫌得,后世用此不得。自是无人,岂是无时?(因言少师典举、明道荐才事。)
  
  君实尝问先生云:“欲除一人给事中,谁可为者?”先生曰:“初若泛论人才却可,今既如此,颐虽有其人,何可言?”君实曰:“出于公口,入于光耳,又何害?”先生终不言。
  
  先生云:韩持国服义,最不可得。一日,颐与持国、范夷叟泛舟于颍昌西湖,须臾,客将云:“有一官员上书谒见大资。”颐将为有甚急切公事,乃是求知己。颐云:“大资居位,却不求人,乃使人倒来求己,是甚道理?”夷叟云:“只为正叔太执,求荐章,常事也。”颐云:“不然,只为曾有不求者不与,来求者与之,遂致人如此。”持国便服。
  
  先生因言:今日供职,只第一件便做他底不得。吏人押申转运司状,颐不曾签。国子监自系台省,台省系朝廷官;外司有事,合行申状,岂有台省倒申外司之理?只为从前人只计较利害,不计较事体,直得恁地。须看圣人欲正名处,见得道名不正时,便至礼乐不兴,是自然住不得。
  
  学者不可不通世务。天下事譬如一家,非我为,则彼为;非甲为,则乙为。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思虑当在事外。
  
  圣人之责人也常缓,便见只欲事正,无显人过恶之意。
  
  伊川先生云:今之守令,惟制民之产一事不得为,其他在法度中甚有可为者,患人不为耳。
  
  明道先生作县,凡坐处,皆书“视民如伤”四字,常曰:“颢常愧此四字。”
  
  伊川每见人论前辈之短,则曰:“汝辈且取他长处。”
  
  刘安礼云:王荆公执政,议法改令,言者攻之甚力。明道先生尝被旨赴中堂议事,荆公方怒言者,厉色待之。先生徐曰:“天下之事,非一家私议,愿公平气以听。”荆公为之愧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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