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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的今生前世

时间:2009-01-14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鄢烈山 点击:

    自2000年9月巴以冲突爆发以来,这个题材就长时间地成了国际新闻的热点。电视画面给人强烈而凌乱的视觉刺激,专家学者的动态评说连篇累牍而莫测高深。像我这样的普通受众,之所以看得眼花缭乱,听得一头雾水,皆因对这个问题缺乏起码的知识背景。

    “巴勒斯坦”是什么意思?是国家吗?尚未建立这样一个国家。是地区吗?是否包括以色列?和“巴控区”、“巴自治政府”是什么关系?有边界吗?“巴勒斯坦人”又是什么概念?什么民族?什么人种?阿拉法特现在是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这个“机构”的前身“巴解”与“法塔赫”是什么关系?……诸如此类的基本常识若未准备好,自然只能“矮子观场,随人说短长”了。

    “西北大学211工程资助项目”《中东国家通史》13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4月第1版)的推出,可谓正当其时。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巴勒斯坦卷》(以下所引材料和基本观点主要出自此书,少量引自《以色列卷》)。

先说巴勒斯坦人

    确切地说,“巴勒斯坦人”应包括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和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在以色列建国以前,这个地区也一直有犹太人居住,只是占总人口的比例不高罢了。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镇压了犹太人的大规模起义,大部分犹太人就离开巴勒斯坦流落到世界各地。1099年十字军占领耶路撒冷及巴勒斯坦后,当地的犹太人又一次大逃亡。到1882年犹太人留在此地的共2.4万人,占同期巴勒斯坦人口总数的5%-7%。而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则是当地原有土著居民迦南人、腓力斯人和其他早期部落的居民以及希腊人、罗马人的后裔,他们随着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的征服而阿拉伯化和伊斯兰化,变成了今日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现在,传媒上提到“巴勒斯坦人”,指的只是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好像犹太人对于巴勒斯坦这块土地纯粹是空降的外星人或欧洲来的十字军,这显失公正。

    如今,巴以冲突似乎不共戴天;其实,据2000年5月公布的一项新的基因研究结果显示,阿拉伯人与犹太人的基因都来自最早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共同祖先,“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他们在语言因素上也有相通之处,“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同属闪米特语系”。因此,巴以冲突可以说是同室操戈、骨肉相残的人间悲剧。

再说巴勒斯坦地区

    这个概念的外延一直游移不定。地处亚、非、欧三大洲文明的边缘地带,特别是东西方陆、海交通的要津,由此带来的政治、军事、商贸利害关系,几千年来驱使各种力量在这里征战逐鹿。古埃及、亚述、巴比伦、波斯、希腊、罗马、拜占庭、十字军和奥斯曼土耳其等帝国都先后占领这一地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斯曼帝国400年的统治崩溃,巴勒斯坦成了英国的“委任统治地”。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通过了181(2)号即阿犹分治决议,规定将巴勒斯坦领土分为八大块:建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各占三块;第七块雅法是阿拉伯人的飞地;第八块,耶路撒冷置于国际政权之下。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国家认为分治决议偏袒犹太人,坚决反对;阿犹矛盾随之爆发,巴勒斯坦地区从此暴力冲突日益频繁。犹太人接受了联合国分治决议,决定武力建国;1948年英国委任统治结束,以色列国宣告成立,1949年被接纳为联合国第59个成员国。而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国家至今未能成立。

    在英国委任统治期间,犹太人是通过土地转让买卖取得和扩大定居地的。当这种买卖受法律限制时,他们通过向英国官员和阿拉伯人的村长、村民行贿来达成交易。以色列立国后,则通过战争取得了联合国决议规定之外的大片土地:1956年通过西奈战争,夺得西奈与加沙,次年撤军;1967年通过“六·五”战争夺得包括约旦河西岸、加沙、戈兰高地、西奈半岛和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大片阿拉伯土地(埃及与以色列单独媾和后,以色列从西奈半岛撤军)。

    现在所称的“巴控区”,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辖区,巴自治政府也不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全权行政机构,而是阿犹冲突长期博弈下双方妥协的结果。1993年1月巴以在挪威首都奥斯陆秘密谈判,8月达成首先在以色列占领下的加沙-杰里科地区由阿拉伯人自治的协议,这个协议就叫《临时自治原则宣言》。这个协议的签订与实施,对于以色列来说,拉宾政府突破了历届政府长期坚持的“不承认巴解组织,不同意建立巴勒斯坦国,不撤出被占领土”的三不政策框架。对于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巴解组织来说,承诺修改1968年通过的《巴勒斯坦国民宪章》的相关条款,即取消“武装斗争是解放巴勒斯坦的惟一正确途径”等政策方针,是一次具有转折意义的让步。应当说,这是中东和平进程的一个重大进展。拉宾、佩雷斯与阿拉法特因此获得1994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可惜由于巴以双方的极端分子阻挠,这个和平进程被打断。

    巴以冲突双方之所以力量对比悬殊,一个重要原因是两者的民族独立意识差距甚大。犹太复国主义者在1896年就有了《犹太国》的系统理论与计划,此后便积极主动地推行建国目标。而从1919年到1928年间召开了七次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大会,都没有提出明确的巴勒斯坦独立的目标,直到1936-1939年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起义前夕,民族主义党派才联合提出建立民族独立政府的要求。“巴勒斯坦国”概念之所以形成得太晚,一是长期摆脱不了对“南叙利亚”阿拉伯民族主义的依附;二是与约旦国的关系长期未定型。拟议的包括今日约旦国与“巴控区”的“阿拉伯联合王国”未能建立。今日的约旦国原称为“外约旦”;今日称指的“巴勒斯坦”(巴控区)则主要是指约旦河西岸(简称“西岸”)和一度为埃及管辖的加沙地带。各有所图的阿拉伯国家之间的纵横捭阖以及对巴勒斯坦立国的影响,本文不便展开叙述,有兴趣的读者可翻阅中东通史的国别史,特别是《巴勒斯坦卷》的第五章与第七章。

接下来说说巴解组织与阿拉法特

    “巴解”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简称,1964年6月2日在开罗正式宣告成立。它的第一任执行委员会主席是艾哈迈德·舒凯里。此前是些分散的抵抗组织(游击队)和个人,目标是解放(巴勒斯坦)与(向犹太复国主义者)复仇,手段是对以色列进行游击战、搞个人暗杀和“恐怖活动”。而阿拉法特的政治活动始于1952-1956年在埃及开罗大学读书期间,他担任该校巴勒斯坦学生联合会主席,在他身边聚集了一批致力于解放巴勒斯坦的积极分子。1959年10月,阿拉法特与他的七位战友建立了一个秘密组织“法塔赫”,提出“革命暴力是解放家园的惟一手段”。第三次中东战争(六·五)中,巴解组织损失颇大,巴解组织领导机构处于瘫痪状态,许多抵抗运动组织对舒凯里强烈不满。1967年11月埃及总统纳赛尔同阿拉法特及其同事会谈后,决定支持“法塔赫”接管巴解组织。1969年2月,在开罗举行第5次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法塔赫赢得了105个席位中的33席,其11人的执行委员会中法塔赫代表有4人,均多于其他抵抗组织,于是阿拉法特当选为执委会主席,一直连选连任至今。显然,阿拉法特领导的法塔赫在“巴解”只具有众多抵抗组织中的相对多数席位,凝聚力十分有限。

    阿拉法特担任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领袖,他要面对的变数太多了!以色列方面不必讲,他必须面对的还有他自己、巴解组织的内部纷争及相关的阿拉国国家。他自己“与时俱进”,从以摧毁以色列为历史使命、崇尚暴力革命到承认以色列、主张巴以和平共处、谴责双方的恐怖活动,其思想情感与奋斗目标的转舵固然不可能轻松,何况他也并非全知全能,审时度势难免出错。海湾战争中他站在伊拉克萨达姆一边,得罪了众多阿拉伯国家,曾一度使他十分被动。而巴解组织内部更因为部族、家族、宗教(有伊斯兰教、希腊东正教、基督教及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主义(有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等)和国际背景(有亲约旦的、有伊拉克扶植的、有叙利亚复兴党支持的等等)的五光十色,难有统一的战略和军令、政令。就是他的基本队伍“法塔赫”内部也有强硬的反对派。正是这种各行其是,常常使阿拉法特陷入尴尬的困窘。现在以色列就是以他缺乏领导权威与行政能力为由对他发难的。
在与周边阿拉伯国家的关系中,阿拉法特及巴解组织经历了三场重大厄难。 一是1970年爆发的约旦镇压巴勒斯坦游击队的黑九月事件,次年7月约巴双方又在约旦北部杰拉什和阿杰隆地区展开激战,巴解组织力量损失惨重并被赶出约旦,失去了武装斗争的基地。二是1975年黎巴嫩爆发内战,1976年叙利亚军队直接介入,巴解组织中有的站在叙利亚军队一边,有的站在反叙军一边,同室操戈,巴解武装力量伤亡惨重,此地区的巴勒斯坦人死亡1/20。三是1983年5月,法塔赫发生内讧,导致巴解组织分裂;12月叙利亚军队和法塔赫反对派发动猛烈进攻,阿拉法特被迫率领4000多人撤离特里波利,此后阿拉法特领导的巴解主流派与叙利亚及巴解反对派“民族联盟”的分歧一直未能弥合。阿拉法特做这样一个组织的领导人,不管它叫“巴解”也好,还是“民族权力机构”也好,容易吗? 最后简述一下中巴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府一向是支持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为恢复自己的民族权力而奋斗的。虽然以色列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表示承认中国,但一直到1992年中以才建交。这个时间迟于中美建交,所以不能用以色列在朝鲜战争中参加了“联合国军”来解释。联合国1974年11月才通过决议,承认巴解组织的地位,同意该组织以常驻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大的会议和工作。而中国1965年就同意巴解组织在北京设立办事处,是最早承认巴解组织的非阿拉伯国家之一。这是为什么呢?“在1965年巴解组织代表团访问北京时,毛泽东主席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帝国主义害怕中国和阿拉伯人。以色列和台湾是帝国主义在亚洲的基地。他们为你们设置了以色列,为我们设置了台湾,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正如《巴勒斯坦卷》的作者所指出的:“这样从一开始,中国就给阿拉伯人创造了一种与中国反帝斗争等同的感觉。”进入90年代之后,中国政府抛弃了这种冷战思维。2000年4月,**主席访问中东期间,阐述了中国对今后中东和平进程的四点原则立场,其中第二点说,“和为贵”这一中国的传统思想也适用于阿以双方,强调解决中东问题应提倡和谈而不是武力,合作而不是对抗,理解与宽容而不是敌视与排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然一度支持巴勒斯坦阿方的武装斗争,但一向谴责伤及平民的恐怖活动。1969年巴勒斯坦有些组织如人阵、民阵等在国际上进行了一系列劫持以色列客机的恐怖活动,《人民日报》发表了文章进行指责;1972年,巴勒斯坦黑九月组织在慕尼黑绑架并杀害了11名参加奥运会的以色列运动员,中国代表陈楚在联大辩论时,阐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认为这是“冒险恐怖行为”“有损于民族解放和人民的革命事业”。考虑到中国那时正值“文*”的历史背景,我们不能不说,当时的中国政府有这样的态度是十分难得的。
* * *

    本书中有一个观点特别值得注意。作者在编后记中介绍了美国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的见解,他从现代化角度来看待巴以冲突。他指出:“以色列人与巴勒斯坦人的冲突,不只是由于土地、政治或宗教。对于阿拉伯领导人和阿拉伯人民来说,冲突原因还有现代化问题。这是一个成功实现现代化的发达社会和一个没有实现现代化,并想归咎于他人的不发达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本书作者说:“的确,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中东的冲突和战争浪潮,掩盖了中东的社会变革与经济变化。……对阿拉伯各国来说,实现现代化应当成为他们议事日程上的主要问题。”我想,对托马斯的意见是不能以“傲慢与偏见”简单否定掉的。最明显的支持理由有两点:第一,是早在英国委任统治时期,1930年10月英国殖民大臣发表的帕斯菲尔德白皮书,就提出了土地和移民问题。犹太人移民、购地,阿拉伯人传统的社会秩序被打乱,失去土地的农民失业严重,生活贫困。这些“前农民”要投入工业化社会的竞争,困难重重。处于绝望情绪的人,自然易产生怨恨,并可能走极端。第二,只要看看“巴解”(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决策,既难形成集体意志,又动辄有组织不卖账,另搞一套授人以柄,这表明阿方尚缺乏一个现代民主社会运作机制的基本要素。
(原载《南方周末》200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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