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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志·汉书(7)

时间:2021-05-10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班固 点击:

  景帝元年,皇上下令说:“加笞刑与死刑没有区别,侥幸没有死的,也不能自理。确定的刑法应是这样: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这样罪犯仍不能保全生命。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说: “加答刑的人,有的到死而答数还没打完,朕很哀怜他们。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又说: “打竹板,是用来教导他们的,要确定行刑刑具的法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示: “竹板,杖长五尺,主干一寸,竹的末端厚半寸,都把竹节削平。应当受笞刑的要扪。臀部。不得更改行刑的人,惩罚完一个罪犯后才更换行刑人员。”从这以后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但残酷的官吏仍把造作为威吓。死刑既然太重,而生刑又太轻,那么百姓就容易犯法。

  等到孝武帝即帝位,外面追求征讨四夷的功劳,在内大肆追求声色的欲求,征集动用民间的人力和物资频繁,百姓耗损严重,贫困的人犯法,残酷的官吏掌握判刑的权力,为非作歹的人仍不止。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辈,一条一条确定法令,制作了知人犯法不举告、负责实地监察部主有罪一同判罪的法令,放宽酷吏执法苛刻的罪过,立即诛杀放出犯人的官员。这以后邪恶狡猾的官吏钻法律的空子,互相比较,法纲逐渐峻密。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条,死刑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件细节,死罪的判决和旧例相比较为一万三干四百七十二条。文件充满几案书架,重要的文献不能全都看到。因此郡国接受使用的相矛盾,有人罪相同而判处相异。奸吏趁机会做交易,想要人活就附上使他活的评议,想要陷害人就与死罪案例相比附,以构成死罪。议论的人都为此感到冤枉哀痛。

  宣帝在民间时就知道情况如此,等到登上帝位,廷史路温舒上奏书,说秦朝有十种过失,其中还有一种被保存,那就是治理罪犯的官吏。所说的话在《温舒传》。宣帝为此感到深深哀痛,就下令道: “近来官吏使用法律,舞文弄墨量刑日益加重,这是朕的不德。判案不适当,让有罪的人起邪恶的念头,无辜的人反而遭到杀戮,父和子相悲伤痛恨,朕对此很哀痛。现派廷史与郡国一同审讯囚犯,任务轻俸禄薄,现设置廷平,官俸六百石,人员四个。一定要公平对待,以使朕感到满意。”于是选拔于定国任廷尉,求得明察宽恕的黄霸等人任廷平,秋季的第三个月到朝廷议罪。当时皇上经常到宣室殿去,在那裹居住着进行斋戒并处理案件,官司刑法号称公平。当时涿郡太守郑昌上奏说道:“英明的君王设置直言规劝的大臣,不是发扬圣德,而是为防备安乐的生活;建立法制彰明刑令,不是为了太平,而是为了拯救衰败动乱以重新兴起。现在英明的主上亲自听取案情,即使不设置廷乎,官司也将自然判案公正;如果为开创后世,不如删改确定法令。法律一旦确定,百姓就知道所要躲避的,邪恶的官吏就无法玩弄法律了。现在不端正法律的根本,而去设置廷平治理法律的末端,政治衰败治理松懈,那么廷平将会揽权而成为动乱的祸首。”宣帝没有来得及修改纠正。

  到元帝刚被立为皇帝,就下令说: “法令,是用来抑制强*扶助弱小,是希望人们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现在法令烦复而不简明,自己主管法文条例的人都不能分辨清楚,却想用它去控制知识所不及的平民,这难道是刑法适当的意思!令讨论律令中可以免除减轻的部分,逐条上奏,衹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到成帝河平年间,又下韶说:“《甫刑》上说‘五刑的条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罚条目有二百’,现在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繁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

  案,一天比一天增多,本来在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它们的来由,想明白开导群众,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控制善良的百姓,使不知过错的无辜的人天亡,难道不是很悲哀的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习法令的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的律条,使它们明白易懂,分条上奏。《书》上不是说吗?‘应当对刑法感到忧虑!,要审查核实,一定要以古代法律为基础,朕将尽全心去披览。”但官府中没有仲山父那样有明察才能的人,不能抓住时机广泛宣传主上的恩德,建立圣明的制度,作为一代的法律,而衹是求取细微的东西,列举毫毛大小的事情,作为应付韶令而已。因此皇帝的理论没有建立,一直到了现在。议论的人中有人说,法令难以多次变更,这是平庸的人不明白,疑虑重重堵塞了治理的道路,是聪明智慧的人所经常忧患的。所以大略列举自建立汉朝以来,法令稍加确定而且合乎古法便于当代的法令条文。

  违朝建立的初期,即使有三条法令约束,但还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可以吞下船只的鱼的纲,然而大辟之刑中,尚还有灭三族的法令。法令说:“当杀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额再用墨涂,割鼻,斩左右脚,用竹板打死他,斩下头悬挂木上,在市上把他骨肉剁成肉酱。其中诽谤骂人诅咒的,又要先斩断他的舌头。”所以称这为具备了五刑。彭越、韩信之辈都受到这样的杀害。到高后元年,才免除灭三族的罪刑、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又下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律,是治天下的保证,用它来禁止残暴保卫善良的人。现在犯法的人已经被判决,却使无罪的父母妻子儿女一同去接受惩罚,朕感到很不可取。你们议论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道:“父母妻子儿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罪并拘捕,是用来重诫他的思想,使他难以去违法。拘捕他们的方法,已实行很久了。臣等的愚计,认为还是与原来一样为好。”文帝又说:“朕听说,法律端正那么百姓就谨慎,罪罚得当那么人民就听从。治理人民并用善来加以引导的,是官吏;既不能引导,又用不正当的刑法来处罚他们,这是刑法,反而害民,成为暴力。我没有看见它的便利,你们应仔细加以考虑。”陈平、周勃才说:“陛下有幸把大恩惠施行给天下,使有罪的人不受拘捕之罪,无罪的不相牵连同受罚,这样盛大的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的。臣等谨慎地奉行诏令,彻底废除拘捕法、连坐法。”这以后,新垣平阴谋造**,重新使用诛杀三族的刑罚。因此说,风俗变更,人的性情相近而习俗则相差很远,确实是这样。以孝文帝的仁慈,陈平、周勃的智慧,尚且有如此大的错刑和荒谬的议论,更何况那些沉溺于不良风习的庸才之辈呢?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的审案规定。五听:一叫听言辞,二叫观脸色,三叫观气息,四叫察听力,五叫测视力。八议:一叫王的五代以内的亲族,有罪考虑减免刑罚,二叫王的故旧,有罪考虑减免刑罚,三叫有德行的人,可以考虑减免刑罚,四叫有技能的人,可考虑减免刑罚,五是有功劳的人,可以减免刑罚,六是爵位高的人,有罪可以减免刑罚,七是为国事勤劳的人,有罪可以减免刑罚,八是前王朝的后人,有罪可考虑减免刑罚。三刺:一是询问群臣,二是询问群吏,三是询问万民。三宥:一是不审慎,二是无意,三是遗忘。三赦:一是幼小儿童,二是高龄的老人,三是天生的痴呆。凡是囚犯, “大罪两手同时上铐并且铐住脚,中罪铐住手和脚,小罪铐住手;王的同族铐住双手,有爵位的铐脚,以等待判决。”高皇帝七年,下诏御史:“官司有疑问的,官吏有的不敢判决,有罪的很久不加以定罪,无罪的长期关押不判。从今以后,县和道中的官司有疑问的,各自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审判定罪,二千石官员把犯人所犯的罪及判处的情况上报。所不能判决的,都移交给廷尉,廷尉也把判处的结果上报。廷尉所不能判决的,谨慎地仔细上奏,附上所应参照的法令让我知。”皇上的恩德如此,官吏仍不能照着去办。所以孝景帝五年又重新下令说:“各种有疑问的官司,即使是舞文弄法已判人罪,但人心有不服的,立即复议审定。”这之后,司法官吏又开始避开细碎的法律条文,达到自己愚蠢的用心。到后元年,又下令说: “官司,是国家的大事。人有愚蠢和智慧之分,官有上下之分。官司有疑问被判罪了的,命令审判定罪的已经呈报罪状而后发现不适当的,判罪的人不为过失。”从此以后,刑法更加详细,同五听三宥的意义相近。过了三年又下令说: “年龄高的老人长辈,是人人应尊敬的;鳏寡没有依靠,是人们应哀怜的。应颁布命令: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怀孕了还没生产的妇女,乐师、侏儒应当审讯拘捕的,可宽容不带刑具。”到孝宣帝元康四年,又下诏令说:“朕惦念老年人,头发和牙齿都掉落,血气已经衰弱,也就没有凶暴叛逆的念头,现在有老人陷入莫须有罪行之中,被关在牢房,不得善终有生之年,朕很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各位年龄在八十岁不是诬告、杀伤的罪犯,其他的都不要判刑。”到成帝鸿嘉元年,制定法令:“年龄不满七岁,打架斗殴杀人以及犯下斩首死罪的人,向上请示廷尉,让他们知道,得以免死。”同三赦幼弱、年老人相合。这些都是法令稍加制定,就和古代相近似而且对百姓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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