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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丘(5)

时间:2012-08-13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张岱 点击:

  严遵为扬州行部,闻道旁女子哭,而声不哀,问之,云:“夫遭火死。”遵使舆尸到,令人守之,曰:“当有物往。”更日,有蝇聚头所。遵令披视,铁锥贯顶,乃以淫杀其夫者。

  命七给子 

  张咏知杭州。有子与婿讼家产者,婿言:舅终,子才三岁,遗书令异日三分付子,婿得其七。咏曰:“汝妇翁,智人也,以七与子,子死矣。”命三给婿,七给子。

  怒逮妇人 

  王克敬为两浙运使,有逮犯私盐者,以一少妇至,克敬怒曰:“岂有逮妇人于百里外,与吏卒杂处者,污教甚矣!”自后不许。着为令。

  断丝及鸡 

  傅琰山阴令,有卖针、卖糖老妪,争团丝诉琰,琰令挂丝于柱,鞭之,微视有铁屑,乃罚卖糖者。又二野父争鸡,问何以饲鸡,一云豆,一云粟。破鸡得粟,罪言豆者。民称傅圣。

  老翁儿无影 

  丙吉知陈留,富翁九十无男,娶邻女,一宿而死,后产一男,其女曰:“吾父娶,一宿身亡,此子非吾父之子。”争财久而不决。丙吉云:“尝闻老翁儿无影,不耐寒。”其时秋暮,取同岁儿解衣试之,老翁儿独呼寒,日中果无影,遂直其事。

  断鬼石 

  石璞,江西副使。时有民娶妇三日,婿与妇往拜岳家。婿先妇,妇后,失之,遍索不获。妇翁讼婿杀女,婿不胜榜掠,自诬服。璞犹疑杀人而弃尸,必深怨者为之。彼新婚燕好,胡乃尔尔。夜斋沐焚香,祝曰:“此狱关纲常,万一妇与人私,而夫枉死,且受污名,于理安乎?神其以梦示我!”果梦神授一“麦”字。璞曰:“此两人夹一人也,狱有归矣!”比明,令械囚待时行刑。囚未出,璞见一童子窥门内,乃令人牵入,曰:“尔羽客,胡为至此,得非尔师令侦某囚事耶?”童子大惊,吐实,乃二道士素与妇通,见匿之麦丛中。人因号曰断鬼石。

  视首皮肉 

  民有利侄之富者,醉而拉杀之于家。其长男与妻相恶,欲借奸名并除之,乃斩妻首,并拉杀之,首以报宫。时知悬尹见心迎上司于二十里外,闻报时已三鼓,见心从灯下视其首,一首皮肉上缩,一首不然。即诘之曰:“两人是一时杀否?”答曰:“然。”曰:“妇有子女乎?”曰:“有一女,方数岁。”见心曰:“汝且寄狱,俟旦鞫之。”别发一票,速取某女来。女至,则携入衙,以果食之,好言细问,竟得其情,父子服罪。

  法验女眉及喉 

  刘鸣谦守杭州,有刘氏女所居浅陋,邻少年张窥其艾,夜跃上楼,穴窗入。女大呼贼,父惊起,邻少年不能脱,执而髡之。少年昆弟号于众曰:“伊父实以女伥而又阱之。”女闻之,拊膺曰:“天乎!辱人至于此。”遂自缢。张乃贿其父金,当谳诉女已承污,特羞奸露耳。鸣谦得女贞烈、父受金状,乃令以法验女眉及喉,实处子。与从事刘公讯治之,张伏法。百姓谣曰:“两刘哲,一刘烈,江河海流合。”

  花瓶水杀人 

  汪待举守郡部。民有饮客者,客醉卧空室中。客夜醉渴,索浆不得,乃取花瓶水饮之。次早启户,客死矣。其家讼之,待举究中所有物,惟瓶中浸旱莲花而已。试以饮死囚,立死,讼乃白。

 

  识断

  斩乱丝 

  高洋内明而外晦,众莫能知,独欢异之,曰:“此儿识虑过吾。”时欢欲观诸子意识,使各治乱丝,洋独持刀斩之,曰:“乱者必斩。”

  立破枉狱 

  陆光祖为浚令。浚才士卢楩被前令枉坐重辟,数十年相沿,以其富不敢为之白。陆至,访实,即日破械出之,然后闻于台使者。使者曰:“此人富有声。”陆曰:“但当问其枉不枉,不当问其富不富。不枉,夷、齐无生理;果枉,陶朱无死法。”使者甚器之。后行取为吏部,黜陟自由,绝不关白台省。

  即斩叛使

  胡兴为赵府长史。汉庶人将反,密使至,赵王大惊,将执奏之。兴曰:“彼举事有日矣!何暇奏乎?万一事泄,是趣之叛。”一日尽歼之。汉平,宣庙闻斩使事,曰:“吾叔非二心者!”赵遂得免。

  监国解纷 

  张说有辨才,能断大议。景云初,帝谓侍臣曰:“术家言,五日内有急兵入宫,奈何?”左右莫对。说进曰:“此谗谋动东宫耳!陛下若以太子监国,则名分定,奸胆破,蜚语塞矣。”帝如其言,议遂息。

  断杀不孝        

  张晋为刑部,时有与父异居而富者,父夜穿垣,子以为盗也,瞷其入,扑杀之,取灯视之,父也。吏议:子杀父,不宜纵;而实拒盗,不知其为父,又不宜诛。狱久不决。晋判曰:“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竟杀之。

  刺酋试药

  曹克明有智略,真宗朝累官十州都巡检。酋蛮来献药一器,曰:“此药凡中箭者傅之,创立愈。”克明曰:“何以验之?”曰:“请试鸡犬。”克明曰:“当试以人。”取箭刺酋股而傅以药,酋立死。群酋惭惧而去。

  杖逐桎梏 

  黄震为广德通判。广德俗有自带枷锁求赦于神者,震见一人,召问之,乃兵也。即令自招其罪,卒曰:“无有。”震曰:“尔罪必多,但不可对人言,故告神求赦耳。”杖而逐之。此风遂绝。

  一钱斩吏 

  张咏在崇阳,一吏自库中出,鬓边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强项不屈。咏固命杖之。吏曰:“尔能杖我,不能杀我。” 咏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杖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崇阳人至今传之。

  强项令 

  董宣为洛阳令,湖阳公主家奴杀人,宣就主车前取杀之。主诉于帝,帝令宣谢主,宣不拜。帝令捺伏,宣以手据地不俯。帝敕曰:“强项令去!”

  南山判 

  武后时,李元纮迁雍州司户。太平公主与僧争碾硙,元纮判与僧。长史窦怀贞大惧,促纮改判。纮大署判尾曰:“南山可移,此判终无摇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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