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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狐狸“创造”的规则

时间:2017-04-29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卢现祥 点击:
一只狐狸“创造”的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有效的规则可以大大地降低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减少磨擦和矛盾。如何选择有效的规则呢!我们可以以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这是美国财产法历史上引人瞩目的案件,来源于一则有趣的著名案例“皮尔逊诉波斯特”(1805年)。由这个案件产生了财产法上的占据规则。
 
  如何取得始初的财产权?这是财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美国的判例法和有关的财产法理论对此提出了许多规则。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占有原则。
 
  一天,风和日丽,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在一处无主的海滩边游玩。突然,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便驱赶猎狗去追捕。
 
  此时,附近的皮尔逊先生也看见这只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况下,先下手为强,举枪射死了狐狸,并占为已有。
 
  这只狐狸究竟应归谁所有?
 
  波斯特先生首先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该狐狸。结果胜诉。皮尔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该上诉案件的五位法官都赫赫有名,其中多数意见代表丹尼尔?汤普金斯(1774—1825年),后任纽约州州长和美国副总统。少数意见代表布罗克霍斯特?利文斯通(1757—1823年),后升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汤普金斯认为,该案诉讼标的是一只野生动物(即无主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始初财产权。由于渊源于英国判例法的美国财产法尚无令人满意的先例可循,因此汤普金斯就只得旁征博引,寻找理由。
 
  第一,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规定,追赶行为并不构成猎人对被迫赶动物的始初所有权;第二,近代德国著名法学家普芬道夫提出过占有原则,即野生动物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该物的实际占有。由于皮尔逊射死并第一个实际占有狐狸,因此享有对该无主物的始初所有权。这种观点获得了多数法官的支持。于是,一审判决被推翻,一个确立占有规则的先例诞生了。
 
  虽然,“皮尔逊诉波斯特”案涉及的仅是野生动物(动产范畴之物)的始初所有权,但是,占有原则也适用于土地之类不动产的始初取得。因此,该案对19世纪以来美国财产法具有
 
  深远的影响。这里可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一是两种规则都可以,即谁先看到就归谁和占据规则。这时法官的权力就大了,两人都可以找法官,甚至行贿法官,最终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从社会来看,也会浪费许多时间与精力。这说明执行规则者的权力不能太大,并且要受到制约。执法者的权力太大,就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执法者权力太大,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可以在多种规则中选择,规则太复杂,规则不明确等。因此,有效率的规则就是最简单的规则。
 
  二是确定谁先看到就归谁的规则。这个规则行不行呢?这个不是不行,但会带来一些问题,会增大解决纠纷的费用,因为在海滩看到狐狸的可能不止波斯特先生一个人,还有许多人看到,这些人都会以这个规则去获得狐狸,最终谁获得之,也是不确定的,并且费用很高。因为如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此案中,波斯特先生有捕捉狐狸之意向)作为取得财产权的根据,今后势必徒增许多纠缠不休的纷争。这说明,有效的规则必须是实施成本低的规则。
 
  三是确定占据原则。这就是本文案例所确定的关于财产所有的一个基本规则。这种规则的好处是,一方面成本很低,就一个人实际占有了狐狸,取证容易;另一方面排除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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