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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告江南——国内首起同人作品侵权案开起了直播

时间:2017-04-26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手游矩阵 点击:
金庸告江南——国内首起同人作品侵权案开起了直播
 
2016年10月,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500万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支持金庸或江南的观点,都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上就“如何判断侵权”展开了争论,一度被媒体炒作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2017年4月25日,金庸告江南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金庸发现被告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该书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金庸,原名查良镛,著有《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天龙八部》、《鹿鼎记》等武侠小说,在全球华人圈具有极高知名度。
 
江南,原名杨治,内地知名幻想文学作家,代表作《九州缥缈录》、《上海堡垒》、《龙族》等,金庸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则是江南踏入文坛的成名作。
 
在本次庭审中,金庸和江南本人都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历时5个多小时庭审也在广州范元庭审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了直播。
 
此前,关于本案已过侵权追诉期的问题是网上争议的焦点,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则表示:被告将《此间的少年》影视剧版权卖给华策影视,华策出于谨慎考虑,向金庸确认了是否有授权。就此手游矩阵向北京大学法学院相关人士咨询,对方称该点是“诉讼时效的重要细节”,属于在追诉期限以外再犯罪的情况,被告侵权行为存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追诉时效的期限从新的侵权行为之时起计算。
 
庭审最后,原告方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
 
一直以来,“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在司法上判断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金庸先生如要在著作权问题上胜诉,必须充分收集证据,将《此间的少年》中所使用的人物、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相关情节与原著一一作出对比,尤其是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事件的对比。次次金庸告江南侵权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其关于IP改编和授权的商业行为,涉及到影视动漫游戏等多个行业。因此该案的最终结果必然将会对“同人作品”在国内发展与正规化起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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