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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巩集·卷九·论议五首

时间:2013-05-02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曾巩 点击:

曾巩集(全文在线阅读)  ●卷九·论议五首

【唐论】
  成康殁而民生不见先王之治,日入于乱,以至于秦,尽除前圣数千载之法。天下既攻秦而亡之,以归于汉。汉之为汉,更二十四君,东西再有天下,垂四百年。然大抵多用秦法,其改更秦事,亦多附己意,非放先王之法而有天下之志也。有天下之志者,文帝而已。然而天下之材不足,故仁闻虽美矣,而当世之法度,亦不能放于三代。汉之亡,而强者遂分天下之地。晋与隋虽能合天下于一,然而合之未久而已亡,其为不足议也。代隋者唐,更十八君,垂三百年,而其治莫盛于太宗之为君也。诎己从谏,仁心爱人,可谓有天下之志。以租庸任民,以府卫任兵,以职事任官,以材能任职,以兴义任俗,以尊本任众,赋役有定制,兵农有定业,官无虚名,职无废事,人习于善行,离于末作,使之操于上者,要而不烦,取于下者,寡而易供,民有农之实,而兵之备存,有兵之名,而农之利在,事之分有归,而禄之出不浮,材之品不遗,而治之体相承,其廉耻日以笃,其田野日以辟,以其法修则安且治,废则危且乱,可谓有天下之材。行之数岁,粟米之贱,斗至数钱,居者有余蓄,行者有余资,人人自厚,几致刑措,可谓有治天下之效。夫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不得与先王并者,法度之行,拟之先王未备也;礼乐之具,田畴之制,庠序之教,拟之先王未备也;躬亲行阵之间,战必胜,攻必克,天下莫不以为武,而非先王之所尚也;四夷万里,古所未及以政者,莫不服从,天下莫不以为盛,而非先王之所务也。太宗之为政于天下者,得失如此。

  由唐虞之治五百余年而有汤之治,由汤之治五百余年而有文武之治,由文武之治千有余年而始有太宗之为君。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又以其未备也,不得与先王并而称极治之时。是则人生于文武之前者,率五百余年而一遇治世,生于文武之后者,千有余年而未遇极治之世也。非独民之生于是时者之不幸也,士之生于文武之前者,如舜禹之于唐,八元八凯之于舜,伊尹之于汤,太公之于文武,率五百余年而一遇。生于文武之后千有余年,虽孔子之圣、孟轲之贤而不遇,虽太宗之为君而未可以必得志于其时也,是亦士民之生于是时者之不幸也。故述其是非得失之迹,非独为人君者可以考焉,士之有志于道而欲仕于上者可以鉴矣。

  【为人后议】

  《礼》,大宗无子,则族人以支子为之后。为之后者,为所后服斩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礼》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谓人之所知者近,则知亲爱其父母而已;所知者远,则知有严父之义。知有严父之义,则知尊祖;知尊祖,则知大宗者上以继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绝,故有以支子为之后者。为之后者,以受重于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为之降己亲之服,则犹恐未足以明所后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然后以谓可以明所后者之重,而继祖之道尽,此圣人制礼之意也。

  夫所谓收族者,《记》称与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礼义之类。是特诸侯别子之大宗,而严之如此。况如《礼》所称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为天地、宗庙、百神祭祀之主,族人万世之所依归,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继立而崇其本亲,加以号位,立庙奉祀者,皆见非于古今。诚由所知者近,不能割弃私爱,节之以礼,故失所以奉承正统、尊无二上之意也。若于所后者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而退于己亲,号位不敢以非礼有加也,庙祀不敢以非礼有奉也,则为至恩大义,固已备矣。而或谓又当易其父母之名,从所后者为属,是未知考于《礼》也。《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为所后者而非为己也。为其父母期,为其昆弟大功,为其姊妹适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为己而非为所后者也。使于其父母,服则为己,名则为所后者,则是名与实相违,服与恩相戾矣。圣人制礼,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为人后者,不必皆亲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为之,则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有以缌麻、袒免、无服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若当从所后者为属,则亦当从所后者为服。从所后者为服,则于其父母,有宜为大功、为小功、为缌麻、为袒免、为无服者矣。而圣人制礼,皆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后者重而已,非遂以谓当变其亲也。亲非变则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肃《丧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一等,服齐衰期,其服之节、居倚庐、言语、饮食,与父在为母同,其异者不祥、不礻覃。虽除服,心丧三年。故至于今,著于服令,未之有改也。岂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绝乎!又崔凯《丧服驳》曰: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则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夫未尝以谓可以绝其亲,而辄谓可以绝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后大宗者,为推其严父之心以尊祖也。顾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岂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礼》“适子不可为人后”者,以其传重也,“支子可以为人后”者,以非传重也。使传重者后己宗,非传重者后大宗,其意可谓即乎人心而使之两义俱安也。今若使为人后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变革其名,不以为父母,则非使之两义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于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绝,尊尊也。人子之于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绝,亲亲也。尊尊、亲亲,其义一也,未有可废其一者。故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为之绝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

  或以谓欲绝其名者,盖恶其为二,而使之为一,所以使为人后者之道尽也。夫迹其实,则有谓之所后,有谓之所生;制其服,则有为己而非为所后者,有为所后而非为己者。皆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也。至于名者,盖生于实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恶其为二而欲强使之为一,是亦过矣。藉使其名可以强使之为一,而迹其实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终不可以易,则恶在乎欲绝其名也。故古之圣人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而能使其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亲之厚者相与为轻,则以礼义而已矣。何则?使为人后者,于其所后,非己亲也,而为之服斩衰三年,为其祭主,是以义引之也。于其所生,实己亲也,而降服齐衰期,不得与其祭,是以礼厌之也。以义引之,则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以礼厌之,则亲之厚者相与为轻,而为人后之道尽矣。然则欲为人后之道尽者,在以礼义明其内,而不在于恶其为二而强易其名于外也。故《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此见于经“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之明文也。汉蔡义以谓宣帝亲谥宜曰悼,魏相以谓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后世议者皆以其称皇立庙为非,至于称亲、称考,则未尝有以为非者也。其后魏明帝尤恶为人后者厚其本亲,故非汉宣加悼考以皇号,又谓后嗣有由诸侯入继正统者,皆不得谓考为皇,称妣为后。盖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号,而未尝废其考妣之称。此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考妣之明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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